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657號聲請人嬌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戊○○、丁○○、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即陸通行於民國96年7月16日以書
面向本院陳述意見,表示目前之欠款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589,721元而非聲請人所主張759,
544元,故請重新確認目前在本件扺押權擔保範圍內之欠款金額後向本院以書面陳報。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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