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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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楊俊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2158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與丙○○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甲○○因曾對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以105年度家護字第6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不得對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且於105年5月31日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員警000送達並當面告知內容。詎甲○○收受且明知前揭保護令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在高雄市區某處,持用行動電話或行動通訊裝置,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或撥打電話予丙○○,對丙○○為騷擾之行為,而違反前揭保護令。
二、案經丙○○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易字卷第17頁反面、第22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頁正、反面,偵卷第6至7頁),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家護字第6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見警卷第4至5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見警卷第7頁正、反面)、告訴人提出之行動電話來電紀錄、簡訊、馬拉松世界APP訊息、FACEBOOK即時通訊及LINE通訊軟體翻拍照片(見警卷第10至26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所稱騷擾者,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係以被告違反法院依該法第14條第1項所為之裁定為要件,一旦被告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不論被告之主觀為何,即構成犯罪,性質上屬於行為犯。查,被告與告訴人前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被告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5年度家護字第67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5年6月30日14時49分許起至同年7月23日6時54分許止,持用行動電話或行動通訊裝置,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或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應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
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撥打電話、傳送訊息之數舉動,核屬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同係侵害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為迫使告訴人出面回應其要求之相同違反保護令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故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與告訴人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明知前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竟輕忽其效力,對告訴人為上開騷擾之行為,造成告訴人心理之困擾與不安,所為非是。惟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再斟以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退休前為公務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6萬多元,以及經濟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妙芳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
┌──┬──────┬──────┬──────────────┐│編號│時間│方式│內容│├──┼──────┼──────┼──────────────┤│1│105年6月30日│LINE通訊軟體│(以LINE即時通訊撥打電話予告│││14時49分許││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2│105年6月30日│LINE通訊軟體│如果可以冰箱上茶葉,後陽臺一│││18時4分許││件雨褲及刮鬍刀可以也一併給我│││││嗎?│├──┼──────┼──────┼──────────────┤│3│105年6月30日│FACEBOOK即時│如果可以冰箱上茶葉,後陽臺一│││20時22分許│通訊│件雨褲及刮鬍刀可以也一併給我│││││嗎?當然你送我的黃色外套要給│││││更好│├──┼──────┼──────┼──────────────┤│4│105年7月1日│撥打行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予告訴人,但告│││9時51分許││訴人未接聽)│├──┼──────┼──────┼──────────────┤│5│105年7月1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6│105年7月2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7│105年7月4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8│105年7月4日│發送簡訊│能接電話嗎?│││18時54分許│││├──┼──────┼──────┼──────────────┤│9│105年7月4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19時5分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10│105年7月6日│馬拉松世界│(對告訴人之訓練日誌按讚)│││8時51分許│APP訊息││├──┼──────┼──────┼──────────────┤│11│105年7月6日│馬拉松世界│回應告訴人之訓練日誌:沒問題│││8時51分許│APP訊息│的│├──┼──────┼──────┼──────────────┤│12│105年7月8日│馬拉松世界│手錶要修拿給我│││17時37分許│APP訊息││├──┼──────┼──────┼──────────────┤│13│105年7月9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擷取自告訴人FACEBOOK之│││20時55分許││動態消息)│├──┼──────┼──────┼──────────────┤│14│105年7月9日│LINE通訊軟體│這樣也能做文章,我只向你要一│││20時56分許││點我自己的小東西而已,需要這│││││樣│├──┼──────┼──────┼──────────────┤│15│105年7月9日│撥打行動電話│(撥打行動電話予告訴人,但告│││22時35分許││訴人未接聽)│├──┼──────┼──────┼──────────────┤│16│105年7月9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22時40分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17│105年7月9日│FACEBOOK即時│(以FACEBOOK即時通訊撥打電話│││22時41分許│通訊│予告訴人,但告訴人未接聽)│├──┼──────┼──────┼──────────────┤│18│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有時間請與勞保聯絡,好像有關│││11時10分許││妳健保的問題│├──┼──────┼──────┼──────────────┤│19│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明後天如果沒下雨了我回去找妳│││11時10分許││談談並拿東西可以嗎?│├──┼──────┼──────┼──────────────┤│20│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已讀要回)│││11時12分許│││├──┼──────┼──────┼──────────────┤│21│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妳健保怎麼了,通知妳嘛告之一│││19時11分許││下│├──┼──────┼──────┼──────────────┤│22│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已讀要回)│││19時27分許│││├──┼──────┼──────┼──────────────┤│23│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這裡風雨交加的讓我知道情形好│││19時43分許││回工作站睡覺好嗎?│├──┼──────┼──────┼──────────────┤│24│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即便我錯了,我也希望│││19時49分許││你能哄哄我,我只是嘴巴不服軟│││││而已)│├──┼──────┼──────┼──────────────┤│25│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怎麼連給我回應的勇氣都沒?│││20時1分許│││├──┼──────┼──────┼──────────────┤│26│105年7月11日│LINE通訊軟體│回應一下好嗎│││20時1分許│││├──┼──────┼──────┼──────────────┤│27│105年7月12日│LINE通訊軟體│想找你只是想談,如果能和解的│││14時50分許││細部問題而已,如果不行就算了│││││,放心│├──┼──────┼──────┼──────────────┤│28│105年7月13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擷取自告訴人FACEBOOK之│││21時26分許││動態消息)│├──┼──────┼──────┼──────────────┤│29│105年7月19日│LINE通訊軟體│我在等妳請我喝「咖啡」│││16時37分許│││├──┼──────┼──────┼──────────────┤│30│105年7月19日│LINE通訊軟體│在今天在看到相片後的想法│││16時57分許│││├──┼──────┼──────┼──────────────┤│31│105年7月20日│LINE通訊軟體│FB又被封了,唉│││18時23分許│││├──┼──────┼──────┼──────────────┤│32│105年7月20日│LINE通訊軟體│只想單純的與妳講講話,前往秘│││19時42分許││密基地~gogogo│├──┼──────┼──────┼──────────────┤│33│105年7月22日│LINE通訊軟體│開「山」│││4時53分許│││├──┼──────┼──────┼──────────────┤│34│105年7月22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早安啊)│││4時54分許│││├──┼──────┼──────┼──────────────┤│35│105年7月22日│LINE通訊軟體│我們是仇人嗎?│││7時23分許│││├──┼──────┼──────┼──────────────┤│36│105年7月23日│LINE通訊軟體│(貼圖係一隻剛從被窩睡醒的史│││6時54分許││ 迪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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