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華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鮑富民 被上訴人 楊秉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7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貳萬元,應徵裁判費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