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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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1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1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文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文榮於94年03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9,67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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