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字第30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張良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