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溢崴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林溢崴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為「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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