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債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審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鄭芳蘭
史佳穎 林作榮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謝仲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債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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