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洪昆昇 原告與被告 張玉宣 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9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