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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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6號聲請人 吳家妤 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於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凃吉祥 、 劉天佑 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訴訟參加,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