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48號原告 吳平平 原告與被告 周忠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據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主張被告妨害名譽部分,業經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7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部分,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