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其璋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其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蔡其璋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3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7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號、第71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