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355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意旨稱債務人乙○○為案外人中華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案外人中華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債權人薪資共新台幣貳萬參仟元。惟上該債權債務關係既係存在於案外人中華環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而非存在於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人對債務人乙○○請求上開薪資欠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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