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恐嚇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12│96.07.15│96.08.1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速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7號│字第1920號│字第192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基簡字第876│96年訴字第761號│96年訴字第76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8.03│96.10.30│96.10.30│││││││├───┼────┼────────┼────────┼────────┤││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基簡字第876│96年訴字第761號│96年訴字第761號││││號││││判決├────┼────────┼────────┼────────┤││判決│││││││96.08.27│96.11.26│96.11.26│││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執字││備註│第2216號(97執更│第2773號(97執更│第2773號(97執更│││34號)│34號)│34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08.28│96.08.11│││││││├────────┼────────┼────────┼────────┤│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毒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20號│字第441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訴字第761號│96年度易字第83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10.30│97.03.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訴字第761號│96年度易字第830││││││號│││判決├────┼────────┼────────┼────────┤││判決│││││││96.11.26│97.04.21││││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第2773號(97執更│字第1246號││││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