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四七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叁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
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國際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
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查被告自八十
六年十月八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