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邱恩作
       劉金惠
       邱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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