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勇舜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文 被告甲○○原名 潘豐 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19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國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泰濃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