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95號聲請人乙○○聲請人甲○○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丁○○之繼承系統表,包含:
(一)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須記載上開親屬姓名、存歿、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書面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三、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