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潘永芳 律師被告乙○○原名 郭侶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