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貴院民國98年度易字第836號竊盜案件,現由貴院羈押中。被告因家中兒女急需母親照顧,況且自98年11月19日羈押至今已一個半月,對家中情形不得而知,急需具保回家,被告已坦承所有罪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原因與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案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毀越門扇竊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依其陳述難認有固定居住地點,又無力覓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執行羈押在案。而被告之子女目前均就學,並分別由其姑姑或家扶中心撫養中,經本院派警員查訪結果為「其姪媳婦 尹廷芬 稱該女兒 辜翠萍 目前由姑姑 辜淑惠 撫養中,生活狀況及交友情形良好,現就讀草屯鎮旭光國中二年級,該兒子 辜慶祥 由南投名間鄉家扶中心撫養,目前就讀國中一年級,其生活狀況及交友情形良好,另據查訪得知, 黃員 自先生過世後,就離家出走,居無定所,且本身有遺傳性精神病,目前已通報為協尋行方不明人口」,有南投縣警察局仁愛分局武界派出所99年1月7日職務報告書可參,依上揭查訪內容,足知被告所謂其子女需母親照顧,急需具保回家等等理由,實非羈押原因消滅之事由,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被告所為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