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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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0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謝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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