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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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墮胎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墮胎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46號),均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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