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1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5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月10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繳明細清單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具狀陳稱原告擅自變造約定條款
,契約已自動失效等語云云,惟未提出相關資料以證其實,
,被告所稱自不足採信。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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