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小字第82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五十六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