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5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7,75
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