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80號
原 告 王稚淋
侯順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筑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4,2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