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天福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大為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告即反訴原告 羅烈淵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瑩 複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羅芳弘 法定代理人羅淑瑩訴訟代理人曾桂釵律師複代理人 柯雯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所示應更正處之記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郭家慧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原判決記載更正後之內容主文欄第三項第四行D’-d-g-h-c-C’點D'-D-C-C’點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一、第30行(即原判決第3頁第1行)D-d-c-C’點D'-D-C-C’點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三、法院之判斷(四)第32行(即原判決第11頁倒數第6行)D’-d-g-h-c-C’點D'-D-C-C’點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第二行(第原判決第12頁倒數第9行至第10行)D’-d-g-h-c-C’點D'-D-C-C’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