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225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下列資料之越南文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
二、如附件所示之民國95年9月27日下午2時10分開庭通知書。
三、被告之送達處所。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