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255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
丁○○甲○○乙○○被告 關羽 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 莊璥鴻 原名 莊炎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伍萬零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三人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關羽科技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4月7日邀同另二被告戊○○及莊璥鴻(原名 莊炎坤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4月7日起至96年4月7日止共2年,分24期,每期一個月,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則按年利率百分之10固定計收。被告如有逾期償付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按原約定利率計息及應清償剩餘本息外,並應給付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關羽科技有限公司自94年12月8日起之本息即未再繳納,依約全部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目前尚欠本金550,828元,及自94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被告戊○○及莊璥鴻(原名莊炎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對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命被告連帶給付前開款項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收息紀錄查詢單各1份、傳票4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核閱上開原告提出之借據及收息紀錄查詢單中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未償餘額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利及違約金等語,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蘭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