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後為協商判決,而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0月,就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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