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3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
5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5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77,907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4月13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