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23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乙○○
2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5,388元,應徵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