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100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76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2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後,於民國97年10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上訴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信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