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6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務人 李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1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0,410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