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元富胡志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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