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元富 、 胡志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理人 葉一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元富 、 胡志山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