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理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曉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0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枋山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戴正一
代理人 尹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宋曉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欄記載之「附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