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 吳秀薰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路○段○○○號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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