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洪秋薇 即居享護理之家訴訟代理人 邱泳祥 訴訟代理人 陳雪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990元(計算式:請求被告 孫福川 應給付原告350,828元+請求被告 許金鶴 應給付原告302,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