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六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簡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六簡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明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174號、第2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明倫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2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任意竊取各該被害人物品,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法治觀念,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 陳學歷 為大學肄業、職業為軟體公司負責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並審酌本件竊得物品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 包你 發娛樂城-新春必勝遊戲光碟2片(價值新臺幣〈下同〉198元)及包你發娛樂城-不世狂人遊戲光碟1片、包你發娛樂城-新春必勝遊戲光碟2片(價值合計共297元),均未扣案,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宏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01│包你發娛樂城-新春必勝遊戲光碟│2片│價值新│││││臺幣19│││││8元│├──┼─────────────────┼──┼───┤│02│包你發娛樂城-不世狂人遊戲光碟│1片│價值合│││││計新臺│├──┼─────────────────┼──┤幣297││03│包你發娛樂城-新春必勝遊戲光碟│12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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