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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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泰勒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800,0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90,000元x12月÷10%=10,800,000元(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