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81號
原 告 劉佳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偉承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偉承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