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小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甲○貝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菁
  被   告 乙○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暖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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