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小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甲○貝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靜菁
被 告 乙○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暖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