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己○○被告乙○○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丁○○乙○○之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
5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附表「臺北縣○里鄉○里○段○○○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里鄉○○里○段○○○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