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四號
原告保證責任新竹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楊清波 送達代收人 謝振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零參拾肆元,折合銀元柒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捌佰零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