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五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八六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參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十九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鄰○○路○段○○○巷○○○號前,於被告所騎乘之車牌000000號機車置物箱內,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約三公克),而認被告涉嫌非法販賣毒品安非他命。該案業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九年偵字第七三八號偵查後,已為不起訴處分。而前開扣案之物品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二0九號,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三八號案卷第二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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