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一О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二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零點貳柒公克(毛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在新竹市○○街○○○巷四八之一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為警於同年月三日在新竹縣竹北市○○里○○路○號前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0點二七公克,其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揭扣案物品,因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0點二七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一八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0三0案卷第十八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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