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1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一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