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告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縣新○○○區○○路○○○號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八九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賴淑敏法官滕治平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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