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8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宗元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月20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11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