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 林道彬 (即被告)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駿年 因100年度訴字第82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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