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舜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17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威舜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張智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